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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保障体系的完善

黄源,杨欣

(四川师范大学,四川 成都610068)

作者简介:黄源(1980-),女,四川德阳人,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农村经济学。

导读:就业是民生之本。就业保障问题是解决农业转移人口能否融入城市的关键。本文在分析就业保障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基础上,从政府、企业、社会以及农业转移人口自身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保障制度的建议。

就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已成为制约农业转移人口融人城市的巨大障碍。目前,虽然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界限已经打破,农民工获得城镇户口;但是另一方面,与之配套的就业保障制度却没跟上,就业歧视和城市劳动力市场分割状况依然存在,这让不想回农村种地、又不能在城市安居乐业的特殊群体游离于城市与农村中间,成为边缘人。“‘要地不要人’的传统城市化道路已经走到了尽头”,因此,建立和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保障制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农业业转移人口就业现状

㈠仍以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

据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农民工从事制造业的比重最大,占35.7%,其次是建筑业占18.4%,服务业占12.2%,批发零售业占9.8%,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占6.6%,住宿餐饮业占5.2%,

㈡就业岗位不稳定

受宏观大环境的影响,农业转移人口从事的工种决定了岗位的不稳定。产业结构调整、季节变动均会造成劳动力供求失衡。而失业的这部分人群短期内无法掌握新技能,无法填补新的职位空缺。比如房地产业不景气,就会辞退大批的建筑工人。以四川为例,2012年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达40 7万人。

㈢缺乏参与就业保障的积极性

农业转移人口大多是初中毕业,文化程度低,缺乏远见及忧患意识。购买保险会损失眼前利益,所以他们大多缺乏积极性。2012年外出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仅为8.4%,2013年为9.1%,2013年参加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的比例分别为28.5%、17.6%。从数据可以看出他们自身缺乏就业保障的意识。

(四)与企业用工关系不固定

农业转移人口又属于城镇全部就业人口中的低端层次,他们与企业用工关系不固定。2013年资料显示,与雇主或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外出农业转移人口比重为41.3%,即将近60%的外出农业转移人口是不签合同的,也无正式的劳动关系。

二、就业保障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㈠缺乏就业保障方面有效的法律法规

梳理国家十余年关于农民工的法律,没有针对就业保障方面的专门法规。我国1999年出台的《失业保险条例》,只对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做了较完善的规定,农民工并不包含在内。国家出台《农民工权益保护法》饭就业歧视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规及大量的政策、文件,如200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将农业转移人口的休息休假权、平等就业权和劳动报酬权等权益较为系统的确定了下来。2006年,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文指出要“用三年(2006-2008)时间,达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效果不尽如人意。因为其他相关配套的执行监管制度和惩罚措施迟迟没有出台,导致现有的就业政策实施起来困难重重。

㈡部分地方政府人为限制就业1种,存在明显就业歧视

虽然早在2003年,国务院就发文取消对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的职业工种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禁止、限制农民工从事公务员、事业单位、银行等较好的行业。如报考公务员对户籍、生源地做了限制。《上海市201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显示,报考乡镇公务员职位的,须具有本市户籍;外省市社会人员报考本市公务员,须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深圳招考街道办普通雇员都要求有深圳户口。事业单位须符合当地“人口准入条件”。部分银行在招聘时会注明本地户籍优先。

㈢就业服务及管理缺位

由于政府对企业规范用工等监管不够,劳动力市场极不规范,农业转移人口求职经常遭遇招工诈骗,导致他们大多以亲朋好友互相介绍工作居多。他们干最脏最累的活,日从业时间平均为8.8小时;往往拿最低的工资,2013年资料显示,外出农民工人均月收入(不含包吃包住)2609元,低于2013年城镇集体单位工资平均数3242元。政府对农业转移人口权益保护不到位,遭遇拖欠工资等情况他们只能沉默或采用暴力手段解决。

㈣农业转移人口自身缺乏相关的技能知识

农业转移人口工作频繁变动,工作效果不尽如人意,缺乏必要的职业道德、职业意识与职业技能。2013年数据显示,农业转移人口中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有32.7%,其中非农职业技能培训的只有29.9%。完全未参加任何培训的占绝大部分。

㈤城乡劳动力市场分割,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不够健全

目前我国城市中普遍存在着两个劳动力市场。农民工接受雇佣和进行职业选择时不能享有与城市就业人口均等的机会。城市劳动力市场报酬高、工作条件稳定、安全性高。比如有大学生专场招聘会、大型销售人才专场招聘、中外名校mba专场招聘会、金融专场招聘会等。但农业转移人口因个人条件受限,一般只能参加农民工专场招聘等较为低端的层次。

三、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保障体系的措施

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的就业权益,规范劳动关系,各方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㈠政府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督促企业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以前政府为招商引资,没有强调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参保。和谐社会下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惩不规范的劳动关系,不能再流于形式。健全劳动标准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强化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签订劳动合同要列入相关部门的考核体系,以激发其工作的动力。

㈡政府要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一是政府要实施积极的宏观政策,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比如日本为了消化劳动者,重点扶持中小企业再发展;二是政府也可采取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他们自主创业,由专门机构向他们提供专项贷款,以减少他们季节性就业不充分的状态。如甘肃省庆阳市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县(区)财政安排200—5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对自主创业者给予扶持补贴;再次,可扶持小城镇发展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以吸纳很大一部分农业转移人口就业。

㈢建立和健全统一、规范的劳动力市场

政府要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加强政府监管,彻底消除招工歧视、招工诈骗、非法招工等行为。可考虑在安置房社区、农业转移人口较密集的街道,通过摆摊设点的方式,为他们提供服务和咨询,让他们通过职业介绍点和人才专项服务活动、信息交流中心找工作。要构建人力资源市场“搭台”、民营企业“喁戏”的招聘模式,更好地解决农村转移人员的就业问题。如甘肃庆阳市2011年以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密集举办各类招聘会237场次,累计提供就业岗位89063个,达成就业意向66797人,提供就业见习岗位1872个。

(四)对失业人群进行以再就业为核心的职业培训

农业转移人口大多不明白增加人力资本存量对于实现市民化的必要性。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下的企业、农业转移人口互动的培训体系。企业通过培训、激励措施等让农业转移人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将培训与就业紧密结合起来。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培训体系、丰富培训内容、加大培训投入、提高培训质量等举措,逐步构建起农民工职业培训的长效机制。农业转移人口也会逐渐形成人力资本投资的良好意识,养成看书读报的良好习惯,不断提高个人的文化修养,更新自己的职业技术知识水平。

㈤建立健全就业保障的法律保护体系

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配套出台更详细的执法监管制度及惩罚措施。比如在农业转移人口比重较大的行业如餐饮、建筑等第三产业,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及收入水平,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并责成相应的机构加强对工资支付监控。对监控不力的机构要追责。部分“老大难”企业还要督促其建立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法律上构建农业转移人口的工资支付保障体系。社区要着手在农业转移人口聚居地建立法律援助中心,让他们有合理的诉求通道,同时提高其法律意识。要建立全国性的农业转移人口就业保障体系,维护好农业转移人口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缩小城乡的差距。

(编辑:田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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