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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尔雅》二义同条”论及词义关系分析

郎 宁

(河北大学,河北 石家庄 071000)

摘 要:“二义同条”是《尔雅》中一种重要的释义方式,“二义同条”的训字有的代表一个词,有的代表两个词,其训字与被训字之间的“二义”更是有着复杂的关系。以《尔雅》中的“二义同条”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以王引之、郝懿行认定的“二义同条”条目为分析语料,分析训字与被训字的具体义项,考察“二义”之间的内在与外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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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尔雅》;“二义同条”;词义关系;训字;被训字

中图分类号:H13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5)07-0176-02

一、“二义同条”概念界定

《尔雅》是中国不可多得的解释词义的一部训诂专书,按义类编排,释义方式多样,如“二义不嫌同条”、“数义相通”、“辗转相训”等,解释包括五经在内的上古文献中的词语,对于古汉语的研究作用很大,其首创的按意义分类编排的体例和多种释词方法,对后代词书、类书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后人写了一系列以“雅”为书名的词书,如《小尔雅》、《广雅》、《通雅》、《骈雅》等,而研究雅书又成为一门学问,被称为“雅学”。

“二义同条”是指有不同义项的被训字共用一个训字来解释,训字的意义分别对应于被训字。如:“台、朕、赍、畀、卜、阳,予也。”“台、朕、阳”是第一人称,表示“我”,“赍、畀、卜”表示“赐予”的意思。“二义同条”这是个比较笼统的说法,在语料的搜集过程中也发现“二义同条”有许多种表现形式:(1)训字有多个义项,而被训字只基于一个义项与训字对应,如:“豫、宁、绥、康、柔,安也”;(2)被训字也拥有多个义项,而训字正好也可以同时解释被训字的多个义项,如:“称,举也”,“举”有抬举、言说、权衡之器三个义项,同时被训字“称”也是具有这三个义项。

业内学者普遍认为郭璞最早发现了“二义同条”的现象,在“台、朕、赍、畀、卜、阳,予也”词条下。郭璞在《尔雅注》有“赍、畀、卜,皆赐与也,与犹予也,因通其名耳”的说法,但未对“二义同条”现象进行深入阐释。直到王引之的《经义述闻·尔雅》,才开始深入研究。王引之在《经义述闻·尔雅》“君也”词条下提出“二义不嫌同条”的说法,而且在“君也”这段陈述中指出“音同假借”是“二义同条”产生的重要原因。随后郝懿行于《尔雅义疏》中称“二义同条”现象为“一字兼包二义”,洪诚在其《训诂学》一书中直接称之为“二义同条”,此后学界一直沿用“二义同条”。

古人在语词用字上常会因声同、声近而用一种形式来代表多个语词,从而造成一字数词的现象。王引之在“君也”词条下也指出“音同假借”是“二义同条”产生的重要原因。在《尔雅》中有许多这样的情况,如:“伦,劳也”,“哉,闲也”,“治,故也”等。除此之外,多音字也是“二义同条”现象产生的又一原因。如:“显、昭、觐、钊、觌,见也。”《说文》曰:“见,视也。”《尔雅义疏》云:“按见有二音,视有二义,见训看者,音古电切,训示者,音胡电切,……显、昭皆观示之义;觌、卖皆看视之义,读古电切者是也。”再如:“厤、秭、算,数也。”《說文》曰:“数,计也。计,筭也。”《周礼·癝人》曰:“以岁之上下数邦用。”郑注:“数犹计也。”此数读色主反者也。《王制》曰:“度量数制。”鄭注:“数,百十也。”此数读色具反者也。

二、“二义同条”中“二义”词义关系

《尔雅》的被训字与训字的义项相互联系,但因为汉字的特殊性,直接导致了字词之间非一一对应的关系,想要引证字词之间的关系必须有语料及研究方法的科学支持。黄侃曰:“其明字义者,有求其证据,而引古籍以证之。”因此,本文以《尔雅注疏》、《经义述闻·尔雅》、《尔雅义疏》为语料来探求“二义同条”词义之间的关系。

(一)“二义同条”中的二义有内在联系

词义的引申是产生“二义同条”的一个重要原因,“二义同条”中的二义是本义与引申义、引申义与引申义之间的关系。

1.训字的“二义”是本义与引申义的关系。如《释诂》(卷二)中:“载、谟、食、诈,伪也。”郭璞在《尔雅注》指出:“载者,言而无信。谟者,谋而不忠。”《尔雅义疏》:“载、谟为作为之为,食、诈为诈伪之伪,而亦为作为。”《汉书·王莽传》:“以劝南伪。”此“伪”即“为”之证也,以此来证“古文伪即为字”。《经义述闻·尔雅》中王引之引《荀子·性恶篇》:“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不可学,不可事,而在人者,谓之性;可学而能,可事而成之在人者,谓之伪。是性伪之分也。”对这一词条,王引之、郝懿行都认为是一例“二义同条”,人为“伪”有“作为”、“伪诈”两个义项,本义“作为”对应“载”和“谟”,引申义“诈伪”对应“食”和“诈”。再如:“豫、宁、绥、康、柔,安也。”《说文》曰:“安,静也。”《大雅·板田》云:“不敢戏豫。”《书·康诰》:“无康好逸豫。”《诗·小雅·白驹》:“逸豫无期。”《虞书·大禹谟》云:“万邦咸宁。”《商书·大甲》:“抚绥万邦。”《虞书·舜典》:“柔远能迩。”因此,引申义“安乐”为“豫”、“康”,而本义“安静”,解释为“宁”、“绥”、“柔”。

2.二义是引申义与引申义的关系。如:“治、肆、古,故也。”《说文》云:“故,使为之也。”郝懿行《尔雅义疏》云:“盖故有二义,训‘古’者,今之对也;训‘使为之’者,以人所有事也。”邢昺疏曰:“肆之为故,语更端辞也。”《商书·汤诰》:“肆台小子。”在“肆、故,今也”一条中,郭璞注:“肆既为故,又为今,今亦为故,故亦为今。”由此看出“肆”有“原来”、“所以”两个义项。再如:“育、孟、耆、艾、正、伯,長也。”郭璞注:“育、养亦为长,正、伯皆为官长。”《邶·谷风》云:“既生既育。”郑笺云:“育谓长老也。”《周书·康诰》云:“王若曰孟侯。”孔安国云:“孟,长也,五侯之长。”《曲礼》:“五十曰艾,服官政;六十曰耆,指使。”《大雅·云汉》:“以戾庶正。”《盘庚》云:“邦伯师长。”由此看出,“孟、耆,艾”和“正、伯”代表“长”的两个引申义释训被训字。

(二)“二义同条”中的二义之间无内在联系

有时候训字的两个义项没有相互引申的关系,从而在词义上没有任何联系。从这方面来说,假借字的义项在训字时起着重要的作用。

1.二义中一为解释字的本义,一为解释字的假借义。如:“林、烝、天、帝、皇、王、后、辟、公、侯,君也。”“君”的本义是“君主”。《说文》曰:“君,尊也。”《韩诗外传》曰:“君者,群也。”郑玄注曰:“天子诸侯及卿大夫有地者,皆曰君。”《逸周书·谥法解》云:“赏庆刑威曰君,从之成群曰君。”《白虎通》云:“君群也,群下之所归心也,然则君之言群,凡群众所归,皆谓之君。”由此“君”假借“群”字,表示“群聚”的义项。《经义述闻·尔雅》曰:“天、帝、皇、王、后、辟、公、侯为君上之君,林、烝为群聚之群,而得合释之者。古人训诂之指,本于声音,六书之用广于假借,故二义不嫌同条也。”这段话也说明假借是产生“二义同条”原因之一。再如:“废、税、赦,舍也。”《说文》云:“舍,释也。”《释名》云:“舍于中。”舍,息也,息即止息;其音书冶切者,舍即捨之假借。郭璞注曰:“《诗》云:‘昭伯所税’,舍,放置。”《公羊传》云:“废其无声者。”邢昺疏:“舍者,放置也。”《虞书·舜典》曰:“告灭肆赦。”因此“舍”解释“废”时表示放置,解释“税”、“赦”时是以假借字“捨”身份,表示“消释、释放”。

2.训字的引申义和假借义义项分别用来对应被训字。如:“际、接、翜,捷也。”《说文》曰:“捷,猎也。军获得也。”郭璞注曰:“捷谓相接续也。”郝懿行《尔雅义疏》云:“捷,接声同,故古字通。”《说文·阜部》:“际,壁会也。”引申为接续。《左传》曰:“尔未际也。”“接”有接续之义。《管子·八观》云:“食谷水,巷凿井;场圃接,树木茂”。“接”通“捷”,表示迅速的意思,《荀子·大略》曰:“先事虑事谓之捷。”“翜”的本义为迅速的意思,因此“际”表示接续,“翜”表示迅速,而“接”则表示接续、迅速两个义项。

(三)“二义同条”中的特殊关系

在研究字义的时候,笔者发现这样一种情况,训字的义项是在方言中出现的。如:“屡、暱,亟也。”邢昺疏云:“亟犹数也。”《诗·颂》曰:“屡丰年。”郭璞注曰:“亲暱者亦数,亟亦数也。”可是在查找资料过程中没有发现“暱”当“亟”频数义项的例子。王引之在《经义述闻·尔雅》中引《方言》:“亟,爱也。東齐海岱之间曰亟,自关而西秦晋之间,凡相敬爱謂之亟。”来证“亟,爱也”这一义项。

“二义同条”是《尔雅》释义方式的一大特点,当然这与汉语本身特点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一词多义、假借都会造成“二义同条”的情况。认识“二义同条”现象必须考虑词义的历时与共时的双向变化,考究词义关系与变化不仅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研究《尔雅》,对于研读不同词书、类书也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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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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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大卫.王引之、郝懿行、黄侃《尔雅》“二义同条”研究初探[D].漳州师范学院,2012.

(责任编辑 王文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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