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菜单

法律毕业问题思考对策研究论文(共2篇)

随着现在我国的各大高校教育的不断发展,各种法律问题也就层出不穷,所以法律行业就成为了当下很多人都会选择的一门学科,那么法律毕业论文应该怎么写?下面就随着小编一起来欣赏相关论文范文吧。

第1篇: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法律对策研究

张涛(河南经贸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摘要:目前对于大学毕业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保障的规定,我国的法律还处于缺位状态,相关的学术研究也比较匮乏。本文从法律角度探讨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的对策,明确了我国保护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的立法缺失,以及在保护方面存在的法律障碍,从加强国家立法以及相关部门执法以及责任追究体系的建设等角度探讨对于大学生求职权益的保障,从而从制度创新的角度对于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的保障以及法律风险防范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法律;对策

根据目前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和相关法律规范,学界主要认为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主要存在如下障碍:一是由于大学生自身素质的下降和高校人才培养体系不完善以及专业设置不合理造成的。二是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既包括社会原因又包括法律的原因,社会原因诸如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导致就业竞争激励,而市场监管的失败又是就业歧视普遍存在的重要因素。法律的原因主要包括缺乏立法保障和缺乏法律救济机制。本文从法律角度探讨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的对策,对于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的保障以及法律风险防范进行了系统的研究。

1制定和完善大学生求职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立法层面起到规范和保护作用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可以看出在法律法规层面,对于大学毕业生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和保护,大学毕业生与普通劳动者在法律保护层面没有区别。但是在实践层面大学毕业生与普通的劳动者还是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比如身份的特殊性,大学毕业生兼具有普通劳动者和大学生的双重身份;比如管理的特殊性,大学毕业生还要要服从教育部以及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毕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比如说内容的特定性,大学毕业生除了要签订劳动合同以外,还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书;就此来看,大学毕业生与普通劳动者又存在着不同的地方,但是国家在法律法规层面却没有专门的立法规范,仅在部门规章层面有一些规定,比如说教育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在保障大学毕业生求职权益方面的确也产生了一定积极的效果,但总体来说,对于大学生毕业生求职权益保障还是缺乏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所以从立法层面制定和完善关于大学生求职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尤其必要。

2加强行政监管和引导

在解决大学生求职权益保障问题上,政府需要发挥重要的监管和指导作用,政府可以采取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第一,对大学生采取一定的激励措施,促进教育改革中的就业和创业活动。第二,通过政策引导的方式鼓励企业招用大学毕业生。例如,一些省市规定私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招用大学毕业生,根据合同期限,社会保障部门将给予工作补贴,社会保障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国有企业将获得不超过两年的工作补贴。第三,支持大学毕业生创业。政府应大力开展类似如“校园创业培训”这样的活动,对具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进行及时的培训和指导,同时向大学生提供的一些相对成熟的创业项目,在经过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评估后,可以有选择地向他们提供必要的风险投资基金或小额贷款。第四,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网络。教育主管部门应该积极的与有关部门合作,建立区域就业信息网络,定期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为大学生提供更广阔的就业空间。第五,为有经济困难的大学毕业生提供必要的就业援助。第六,政府应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中介机构的欺诈行为。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专业中介机构的跟踪调查,对涉嫌欺诈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劳动管理部门要加强劳动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于职业中介组织的监管,定期审核岗位招聘信息,重点打击非法职业中介组织;报纸,电视和其他新闻媒体应公开揭露这些非法专业中介机构和中介行为,以提高大学生就业保障意识。第六,劳动监察部门应设立专门的大学生求职投诉受理机构,专门受理大学生的求职投诉案件,以便更精确的保护大学生的合法的求职权益,防止出现大学生投诉无门的现象。

3以法律手段规范企业用工行为

国家应该继续完善劳动立法和社会保障立法,提高执法监督力度。在法律上,应要求每个企业为员工提供社保,并将大学毕业生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完善劳动合同和监管制度,要求企业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规定合理的合同期限和基本工资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健康安全标准,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加强执法监督和检查,维护法律尊严,从根本上改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环境。

4增强大学生权利意识和维权能力

大学生由于比较缺乏社会经验,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同时对于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了解较少,从而容易在求职过程中权益受到损害。在大学生的意识中,不遵守合同可能只是一种违反道德的的行为,与法律关系不大,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求职法律意识的培养,开设相关就业创业课程,包括求职课程和法律课程,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努力提高大学生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大学生也应主动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特别是熟悉国家法律政策,切实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第一,慎重处理就业信息。招聘和招聘是一个双向选择过程,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只有双赢才能真正使双方受益,大学生必须纠正自己的就业态度,认真处理就业信息,并仔细筛选招聘信息,谨防虚假招聘,招聘诈骗等,并对招聘承诺保持谨慎和合理的判断,不要陷入招聘陷阱和传销组织。第二,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很多毕业生认为只要同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书就行,劳动合同签不签无所谓。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和片面的。就业协议书只是一种三方的民事协议,并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大学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通过劳动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三,必须认真审核劳动合同条款,谨防合同陷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有七项强制性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中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等。这七项内容必须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以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第四,必须纠正对于试用期的错误认识。实践中,经常由单位要求在试用合格之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其实这种做法是违法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的。如果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你就不能试用。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学生必须注意试用期的规定,一个是试用期的长短是有法律的严格限制,二是试用期的工资也有最低限制标准,三是试用期也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大学毕业生办理相关的社会保险,大学生要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谨防用人单位把试用期变成“白用期”。

5完善大学生就业纠纷调解和仲裁制度

一是强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预防职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不仅仅是处理劳动纠纷,更应该重视劳动纠纷的预防调解工作,这样才可以进一步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要注重劳动纠纷的事前介入,将纠纷消除在萌发状态。同时要注重多元化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鉴于大学生与普通求职者的双重身份,主管教育部门和大学应该积极参与到基层调解组织,调解组织要包括教育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政府代表等。同时调解组织要做到行业和区域全覆盖,充分发挥多层次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预防和处理纠纷中的作用。

二是完善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将大学毕业生纳入到仲裁的范围,充分发挥劳动仲裁免费、高效的特点,从而更快更好的处理大学毕业生面临的劳动纠纷。首先,扩大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拓宽劳动争议的救济范围。其次,将大学毕业生纳入到法律援助的救助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废除了劳动仲裁案件收费的规定,减轻了大学生申请仲裁的经济压力。当大学生首次就业相对缺乏社会经验时,劳动部门不仅要给予经济上的帮助,还要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有效保护他们的权益。最后,完善仲裁监督机制,加强对于仲裁的事中、事后监督,切实保护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第2篇: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的思考

马芳琴(西安欧亚学院,西安710065)

摘要:近年来,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出台了许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然而在目前实际生活中,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仍面临许多纠纷,相关法律措施需要改进和完善。通过对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提出针对性的建议,以期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的保障力度,从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

就我国而言,就业是指个人通过从事我国法律允许范围内的社会劳动,并且获得薪酬。高校毕业生就业优劣势并存,一方面,当前的就业渠道和就业形势多样;另一方面,高校毕业生进入企业后如何保障自身的相关权益,是当前思考的重点。对此,本文针对当前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此更好地维护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权利。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权概述

我国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就业时,参照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依法享有对应的劳动者权益。具体来说,目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主要有以下几条:首先,高校毕业生具有接受就业指导权,我国高等教育院校应当依照我国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其次,我国高校毕业生具有就业相关信息的知情权,能够得到详细的就业信息,并且有被公平推荐、自主与单位协商就业的权益,即平等就业权;再次,高校毕业生享有公平待遇权,录用单位必须公平、公正地对待高校毕业生;最后,高校毕业生还享有违约求偿权,当高校毕业生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任意方都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或者解除协议,违约、毁约者必须承当相应的责任。

二、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法律问题

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逐步健全,政府及相关部门从实际需要出发,针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坚实的法律基础,制定了一系列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法律法规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城乡的基层岗位、中小型企业中的岗位。此外,根据相关政策,国家对录用某些特定条件高校毕业生的企业提供就业扶持补贴政策或者创业培训补贴。这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但是目前仍有诸多不足之处。

1.缺乏就业权利意识。高校毕业生缺乏社会经验以及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在就业时所关心的仅仅是就业如何成功。高校毕业生对各种面试技巧熟知于心,而对保障就业的法律法规却不甚了解。这就造成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中遇到利益受到侵犯时,不会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具体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违约、毁约等情况严重。随着我国高校扩招以来,高校毕业生人数急速增加。在此背景下,与我国高校毕业生相关的违约毁约情况出现了快速上升的趋势,违约金赔偿的相关条款显得尤为重要。理论上来看,违约金能够公平地约束契约双方,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违约金条款往往显失公平。当发生毕业生违约的情况时,根据违约金赔偿条款,用人单位能够得到与损失相当的赔偿,而当用人单位发生违约情况时,毕业生所得赔偿往往小于所受损失。显然,这种违约金赔偿条款不仅没有达到维护契约的效果,反而会加剧用人单位的违约情况发生。第二,招生计划与就业率挂钩,导致高校毕业生“被就业”。目前,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了督促高等教育院校重视毕业生就业问题,将各高校的招生计划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率挂钩。但是在实际应用中,部分高等院校为了保证招生计划,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问题上作假。一些高等教育院校以毕业证书相威胁,强制未就业的学生签订虚假的就业协议书。甚至有部分院校在毕业生自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伪造虚假的就业证明文件。

2.相关法律的可操作性不足。目前我国制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其可操作性有着诸多不足之处,诸如户口管辖造成的混乱、部分法律缺乏规范性等。以户口管辖为例,我国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实行户口属地管辖与高校属地管辖两者并存的模式,这种模式表面看来是对就业问题的重视,但是实际收效甚微,往往因为地域管辖的差异造成管理混乱,导致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变得复杂;立法缺失导致法律缺乏规范。虽然我国对立法机构的立法权限有明确划分,但在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立法的实际情况中,往往出现立法内容重复,缺乏规范性的情况。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相关立法机构部门众多,从而导致多个部分联合下发相关规章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是由于某些地方行政机关一味地追求法律体系的全面,而不重视实际收效,甚至以更换批准文号的简单粗暴方式,将部门制定的规章直接变为地方法律。

3.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缺陷。我国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障法律制度中仍有不少缺陷。如当前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障法律制度没有遵照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第2条为例,其中对参加失业保险的人群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包括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再如,当前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障法律制度没有抓住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关键点。具体来说,目前我国失业高校毕业生群体的就业需求,主要在于提高该群体自身的就业能力。由于当前我国人力资源市场中普遍存在工作经验的硬性要求,高校毕业生初次接触就业实践,在工作经验方面几乎为零,从而造成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困难及失业的现象发生。因此,在对待失业高校毕业生群体时,应当与以生活保障及再就业为基本需求的下岗职工等失业群体相区分,抓住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从提高失业高校毕业生群体的就业实践能力着手,以此制定符合目前我国人才资源市场客观实际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保障法律制度。

三、大学生就业的具体法律措施

对当前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违约毁约、法律的可操作性不足、失业保障法律制度缺陷等。对此,针对上述的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增强就业权利意识。造成当前违约毁约情况严重的根本原因,在于对违约或毁约的处罚力度不够。因此,高校应当做好毕业生就业群体的法律权益意识的教育工作。只有高校毕业生群体提高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就业权利的意识,才能在签订协议时注意违约金条款的问题,以及在遭遇用人单位违约或毁约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具体操作层面,高校可采取设置就业法律课程,针对性的辅导措施,使高校毕业生在就业时能够知法、守法、学法,进而依法维权。高校毕业生应当主动学习就业相关的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政策,如自主择业权、就业信息知晓权、接受就业指导服务权、平等待遇权、享受国家规定待遇权、求偿权等。由此,通过学校和毕业生联动的方式,全面培养毕业生的就业权利意识。

2.加大执法力度。随着毕业生就业人数的不断增加,已经形成了以用人单位为主导的买方市场。在卖方市场下,用人单位违约或毁约的问题日趋严重,同时高校毕业生“被就业”问题屡见不鲜。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认为必须加强执法力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加强对毕业生失业率的统计。部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属于主动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情况。此外,部分用人单位不需要签订三方就业协议。以上两种高校毕业生属于已就业人群,但这类毕业生的就业存在很大的漏洞,需要引起高度的重视。因此,必须对这类就业学生进行严密的监控,以防止出现被就业问题。此外,对“被就业”问题,应严格追溯相关部门领导的法律责任,目的是维护数据统计的真实性。第二,创造良好的创业环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不仅可以解决自身就业问题,还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因此,政府和高校应当制定完善法律条款和规定,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良好环境,对有碍创业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依法取缔。

3.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通过前文中的相关分析,可见目前我国制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法律可操作性不足。针对这一问题,本文从四个方面提出提高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第一,临时性失业救助方面。失业救济是在居民遭遇失业时的基本物质生活保障,是我国社保失业保险的重点,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因此,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的失业救济机制,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以当前我国国情来看,高校毕业生失业问题是常态,会存在较长时期。通过对高校失业毕业生进行失业救助津贴等形式的临时性失业救助,同时配合政策宣传,从而帮助失业高校毕业生建立独立意识,激发自力更生的动力。在失业津贴方面,应当与教育部门、企业、毕业生自身等挂钩,以现收现付模式进行筹措,并且做好资金监管的相关工作。第二,见习就业方面。根据我国目前相关政策的规定,高校所在地的人事中心可以为失业高校毕业生代管档案两年的时间,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大部分高校毕业生选择了回到原籍所在地寻找就业机会,这部分高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所在地参加见习就业。对此,本文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对政府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使各项工作能够落实到具体的职能部门,尽快帮助见习就业的失业高校毕业生成功就业。第三,定向就业方面。以往的经验可以看出,定向就业对于我国的边远落后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以及工作环境较差的行业,在输送人才方面具有极大作用。但是我国如今定向就业方面仅有国防定向生和普通定向生,因此,应当适当对定向就业范围进行扩充。高等教育院校应当依照相关政策,通过将院校的招生计划与毕业生就业相结合,制定合理比例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第四,转业培训方面。转业培训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帮助失业人员短期内提升技能水平,从而满足岗位的需求,实现再就业。当前我国教育与就业不平衡,因此对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转业培训,具有促进其就业的积极作用。

四、结语

总之,高校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法律问,已经成为教育关注的重点。在此背景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问题的研究具有必要性。而通过本文的研究笔者认为,促进大学生顺利就业,利国利民。

下载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