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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分析

赵 聪

(青海民族大学 经济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摘 要:税收是政府主要财政来源之一,也是进行社会再分配的关键手段.个人所得税更是税赋中的重要的税种,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运行状况关系到了社会公平与社会稳定.本文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的角度出发,进行现实性分析,旨在透彻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的内在结构,从而为缩小贫富差距,增强税收活力提供逻辑性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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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税制模式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3-0046-03

个人所得税第一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开始于18世纪的欧洲,当时英国的政府疲于准备战争后勤物资而新设立了这一个税种,当时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大的增强了英国政府的财政能力,也为英国海外殖民地的扩张打下了深厚的的物质基础.中国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在1980年,并于1994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发展至今,已有了30余年.从个人所得税在中国的运行来看,其功能大致有以下两类:财政保障功能与调节功能.前者旨在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保障政府的物理运行;后者关注于社会公平,通过再次分配,调节社会财富的结构性,保证社会的安宁与稳定.我国个人所得税现行运行机制虽然符合了我国当前国民收入结构的总体现状,但是随着我国实体、虚拟经济的不断繁荣与发展,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的调节功能明显心有余而力不足.因而,通过明晰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机制的内部结构,着力引进可以增强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税率税制是十分紧迫与必要的.

1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体调节功能概要

1.1 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逻辑结构

个人所得税为中国的四大税种之一,对我国政府的财政收入起着保障行作用.自1980年起至2002年期间,尤其是1994年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在我国增幅惊人,平均每年的增幅高达48%,政府的年均增收额约为118亿元.①与此同时,个人所得税也是保障社会公平的重要杠杆,初次分配注重效率,而作为再次分配的税收,则着眼于公平,致力于缩小贫富差距,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从逻辑结构上看来,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作为一个一级逻辑范畴,其下包括保障财政收入功能与调节功能两个二级子概念.保障财政收入功能与调节功能从两个维度对国家的经济与生活进行影响,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总体调节功能.

1.2 个人所得税的财政保障功能

税收是政府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政府通过缴收税费作为其财政的重要补充,维系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而作为税收的重要支柱的个人所得税,更在其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个人所得税牵涉着国民的广泛利益,几乎每一个人都要与个人所得税打交道,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的地位举足轻重.在我国,自1980年至今,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层面通过的税收立法仅有个人所得税法与企业所得税法,而其他税种则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在立法层面,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也得到了其应有的重视.

个人所得税与政府的财政是正相关的关系,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越低,其征收税费对象越广泛,进而政府通过个人所得税所获得的政府的财富也就越多,再单纯的不考虑贫富差距的意义上,个人所得税的确对政府的财政稳定起着保障性的作用;另一方面,税收的增减可以刺激一国的经济运行状况,增加税收可以有效的抑制一个阶段国家的经济过热,而减少税收则可以迅速的刺激一个阶段国家的经济活力.在这个意义上,个人所得税的合理运用与税制的完善,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因而也对政府的财政状况的稳定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个人所得税与当前一个阶段国家经济运行状况、国民收入状况应当是协调、适应的关系,保持个人所得税的健康有序运行,可以有力发挥其对政府财政收入稳定的保障性功能.

1.3 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

在理想层面,个人所得税可以保障公平,对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起着保障性的功能.在第一次分配注重效率的前提下,社会财富不免会向少数人集中,使得少数人掌握着绝大多数的资源,导致贫富差距的扩大,威胁社会的安定与和谐,作为杠杆的税收,在二次分配时候更加重视公平,通过税收的聚集政府财政,再通过公共支出、政府补贴等形式返还给国民,在一定程度上对贫富差距起着抑制作用,从而保障社会的公平.

诚然,这种公平的调节功能要淋漓尽致的发挥,对其外部的配套措施、内部的税制结构有着严格的要求.个人所得税若想达到公平的效果,必须要有外部的公平与内部的公平.

简言之,外部环境而言,应当有相关的税费立法的保障与纳税人高度的自觉纳税意识,税费立法的国家性可以有效强制监督纳税人被动纳税,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而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则与国民的整体素质息息相关,纳税人的主动纳税不仅保障了政府财政的主动收入,其意义更在于纳税氛围的营造与公平的纳税环境的确立.内部环境的核心是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与税制的完善,这是个人所得税自身公平的要求,是充分发挥其公平性调节的内因.一个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国民收入结构水平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机制,可以有效的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但脱离了实际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机制反而会加速贫富差距的扩大.例如,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过低,低于正常的国民收入结构,就会出现个人所得税“绑架穷人”的现象,导致穷人更穷,而在税率对于“抑富”调节功能不明显的作用下,贫富差距现象更会愈发激烈,导致社会的动荡.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建模与完善,必须秉持着“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谨慎态度,深入调研当前我国各地区、各阶层的国民收入状况与当前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究,制定一套与现实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与保障性机制.

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收入总体调节功能运行现状分析

2.1 个人所得税总体调节功能两个组成部分的博弈

作为个人所得税总体调节功能的两个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政府财政保障性功能与调节功能相辅相成,相互博弈.对于两个组成部分博弈的焦点在于个人所得税征税的目的性在于为政府增收还是保障社会公平.

从税收的历史沿革来看,自国家机器产生的同时,也就产生了税费制度,中国最早可考的税费起源于夏代,当时的赋税的目的在于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对内进行统治,对外发动战争.自夏以来,中国古代的税赋制度的目的性很明确的在于政府财政的保障.总结历史经验不难发现,税赋制度的状况与一个朝代的兴衰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没落的王朝,无不是苛捐杂税,剥削民脂民膏,导致的国民暴乱;而盛世之时,多半又是轻徭薄赋,给民以喘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目的性的指向,关乎着国家的兴盛与富强.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机制一直被奉为世界上最为重视公平的个税机制,其起征的目的性很明确的指向了公平调节.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纳税主体双轨制,允许纳税人在纳税主体上进行以个体为单位或者以家庭为单位的自由选择;美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弱势群体进行纳税减免,并在对于医疗卫生、科教文化、社会公益领域的纳税对象,进行减免;对于纳税主体的收入,不分门类,算作总额作为纳税对象,统一扣除.在征税的外部环境上,美国建立了严格的个人所得税税前申报、信息系统监督、偷逃税惩罚机制,个人所得税缴税情况与个人信誉挂钩,使得美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率仅仅不到10%.

比较古代与当代的纳税制度不难发现,古代纳税起征目的性在于政府财政的保障性功能,旨在为政府增收,而完全抛弃了纳税人的客观承受度与当时的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税收沦为了当时统治者维护统治甚至于满足私欲的工具.而当代的纳税制度起征目的性在于公平调节功能,旨在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在近现代民主意识的觉醒与社会契约论在西方国家的盛行,公民平等的观念已经广泛深入人心,人人生而平等,无论财富,无论出身,在这种大背景下,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性定位也在悄然发生着变化.

个人所得税起征的目的性在于公平调节功能,是今后时代发展的趋势,在现代化的个人所得税征税机制中,个税的公平调节功能应当在与保障政府财政的博弈中更胜一筹,主导着个人所得税的发展方向.个人所得税应当坚持公平原则,旨在于缩小贫富差距,应当充分完善与发展个人所得税的内在公平机制,建立严格、高效的外部纳税保障制度,发挥个人所得税公平调节功能的工具性作用,着力保障社会公平,这对于我国今后的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提供了风向标.

2.2 调节功能的萎缩与原因分析

在当下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政府财政保障功能直观上远远优于其公平调节功能,自1992年至2000年的8年期间,我国的的个人所得税涌向政府财政的数额从31.4亿元暴增到660.35亿元,翻了7倍多.②而在贫富差距方面,中国的约有百分之一的人掌握着全国百分之四十的财富,其财富的集中度远远高于美国百分之五的人掌握着百分之八十的国家财富.中国的基尼系数更甚在2001年以后就没有进行官方发布.在政府财政实力不断雄厚的同时,国民的收入差距却是越拉越大,穷人更穷,富人更富,已经给我们拉响了警钟.

个人所得税的最初创设是用于国家的战争筹资,而对于现代意义的个人所得税,其定位应如上文所述,着力于公平调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现代意义的个人所得税是为控制贫富差距而生.然而,当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公平调节功能远不及其保障政府财政功能那样有效,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当前中国贫富差距的问题,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统一起征点,并不过问具体纳税人个体的家庭情况、生活情况,而在现在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并无统一的起征标准,而是采用浮动起征点标准,综合考虑具体纳税人的家庭状况、生活状况.采用统一的起征点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有一刀切之嫌,例如,同样月薪5000人民币的两个纳税个人,前者5000人民币只用于两口人的生活开销,人均工资额相当于2500人民币;而后者5000人民币却要养活着一家五口人,这样算下来,人均工资额仅仅相当于1000人民币.那么,赚同样的财富的两个人却有着不同的生活境遇,但却要缴相同额度的个人所得税,再排除了当前中国看病难、上学贵等一系列外部干扰因素,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统一的起征点对于人均月工资额仅仅1000人民币的纳税人或者说其家庭,是极为不公平的.

其次,目前的起征点过低,使得工薪家庭成为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主力阶层.理想状态下的个人所得税的缴税主力军应当是高收入阶层,有一组数据是值得我们注意的:2000年的个人所得税总收入中,工薪阶层的贡献率接近四层,也就是说,工薪阶层几乎缴纳了全国近一半的个人所得税,使得当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出现了“绑架穷人”的窘境.然而,值得肯定的是,当前的个人所得税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而制定不同的地方标准是令人欣慰的,也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了当地个人所得税应当公平调节功能优先的潮流.

再次,当前劳动合同的不规范与税收监管制度的缺失导致个人所得税应有的调节功能的羸弱.当前国人的法制意识仍然淡薄,劳动关系少有以劳动合同的方式确认,而多以事实劳动关系表现,对于劳动者的实际工资状况,也就少了合法的确认依据,也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高收入者偷逃个人所得税提供了客观上的环境便利;另一方面,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机制,我国当前配套的个人所得税监管体制并不完善,事前预防不足,事后处罚不力,使得偷逃税的纳税人可以轻易、无所顾忌的偷逃个人所得税,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个人所得税所表现出的公平调节功能与当前实际状况脱节.

3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功能的理论性构建

3.1 平均性二元课税模式的引进

可以借鉴美国的课税模式结合中国当前的家族式生存形态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现实,实行平均性二元课税模式.

所谓平均性,即以家庭户口数所得到人均月工资额为标准,统计扣除,正如上文所述,人均月工资额更能反映一个家庭的生存状况,以这个标准确立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机制,更考虑了中国国民严谨的氏族纽带关系与经济状况,符合当代中国的实际情况.诚然,单一性的引进需要循序渐进,不能一蹴而就,同时需要更加合理的户籍管理制度的落实与之相适应.

所谓二元,即允许纳税人在纳税主体的标准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自由选择.当前中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单位标准仅仅是个人,然而,当前中国贫富差距的本质是户与户间的贫富差距,允许纳税人以家庭户籍为纳税单位,按户的人头数算出月收入的平均值来作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考量标准,可以有效的缓解当前中国贫富差距扩大的局面.在引进户籍作为纳税单位的同时,并不放弃个人作为纳税单位,这种二元模式的纳税模式,可以增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内在活力,更加直观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调节功能.

3.2 完善个人所得税监管实施制度

完善个人所得税监管实施制度,可以有效的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使得个人所得税正真的规制与高收入者,平衡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公平的效果.对于个人所得税监管实施制度,有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严格用工劳动合同的规范化,使得劳动关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让纳税人的工资有合法的凭据可依;鼓励用工单位以电子货币的形式发放劳动者工资,建立工资卡实名制机制,并与银行信息管理系统关联,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参照劳动合同与银行定期提供的个人收入状况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

其次,建立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二元申报机制,不仅仅纳税义务人事先要进行个人所得税缴纳申报,扣缴义务人也应当根据其从纳税人工资信息了解的情况进行纳税申报.这样一来,相当于引进了对纳税义务人进行监督的又一个主体.

再次,建立纳税义务人信用机制,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纳税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情况与其个人信用挂钩,关联到银行系统,对于按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信用累积机制,对于偷漏个人所得税的个人进行信用扣分,直接于该纳税主体以后的银行信贷,担保相关.对于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加大对其信用层面的处罚力度,可以结合采取公开曝光,行政处罚等方法进行严厉打击.

3.3 设计更具人性化的税率机制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工薪收入与劳务报酬所得进行区分对待,这样的区分本身就造成了收入纳税的不公平,应当将劳务报酬所得同时进行等级划分,进行累进征收.

对不同层级的纳税主体进行税率调整,对于低收入纳税者继续调低征收税率,而对于高收入纳税者进一步调高征收税率,这样,就符合了个人所得税保护低收入者,抑制贫富差距的本质目的.

进一步调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当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仍然偏低,使得多数的低收入者也纳入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队伍,个人所得税应当给予低收入者最低层次的生活保障.同时,个人所得税应当考虑当前的通货膨胀率与经济发展水平进行实际调整.

4 结语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再次分配的重要杠杆,在当代的个人所得税机制的调节功能中,公平调节功能理应占据主导地位,扮演着保护低档收入者,防止贫富差距过度膨胀的重要砝码.建立、完善合理与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对于社会公平调节意义深远.

注 释:

①参照《中国统计年鉴》.2006.

②孙娟.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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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2006.

〔2〕孙娟.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政策建议[J].经济经纬,2005(3).

〔3〕潘小璐.公平视角下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借鉴[J].金融与经济,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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