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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P2P行业的风险及监管思路

文/张敏敏

摘要:P2P雨后春笋般的增长速度必定伴随着诸多问题,特别是进入2014年以来,跑路、自融、诈骗这些词总与P2P形影不离,野蛮生长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监管呼声四起。同时,P2P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产品,过于严厉、繁冗的监管会阻碍其发展,甚至扼杀其行业生命。适度监管的思路目前已达成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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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P2P;风险;监管

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这一称号代表着一个跨界新行业的兴起。P2P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个代表性分支,随着这一浪潮风声水起。

1、我国P2P行业规模

根据零壹财经监测的数据, 截至2013年末全国各类线上P2P平台数量接近700家,较2012年的110家增长了5倍多,截至2014年4月中旬,全国各类P2P借贷平台至少已达到714家。

2013年年度交易额约为1100亿元,较之2012年的100亿元增长了10倍。而线下交易模式的增速与线上相当,线下成交额较大的5家P2P公司借贷总额在600亿~800亿元左右。同期,行业累计借贷人数在15万~20万,累计拥有接触经验的投资人在100万人左右,行业整体发展已经初具规模。

2、我国P2P的主要风险

随着P2P行业的高速发展,其隐藏的风险也逐渐显露出来。在监管缺失、信用环境差的情况下,一些平台借P2P借贷之名进行诈骗,另外一些平台忽视业务风险“野蛮”发展,导致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大批平台倒闭,或遭“挤兑”,或被公安部门调查。2013年一年时间,问题平台的数量就达到70家左右。截止2014年8月24日,已有149家P2P平台跑路,投资者已被套牢的资金超过20亿元。综合分析,P2P借贷行业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 道德风险

我国的P2P行业长期处于“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政策、无行业标准”的状态,这让骗子们有机可乘,他们通过背景包装、担保弄假、关联背景公司作假、股东真实实力造假、公司注册地址造假等手段,并以极高的收益率做诱饵,通过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不断吸收资金,当达到期望的金额或者后续资金难以为继的时候便消失跑路。

有不少平台出于冲高交易金额等原因,人为拆标、建立资金池,在尚无对应借款项目的前提下,事先归集投资者资金,获得资金支配权;还有的平台采用虚构借款人、借款需求的方式进行自融,把收到的资金转手放给他人或用于其他用途,这已经涉嫌集资诈骗。东方创投从成立至事发仅4个月,依靠高达3-4分的月息,吸引到了1.3亿元投资。实际上,他们把这些钱用来买房子、豪车和名表;2014年5月17日开张的仁信贷,连官网上的前台照片都是PS的,这家公司的风险控制总监,号称从事金融工作多年,官网上他的照片被扒出其实是一位作家的照片;2014年5月底跑路的一家深圳公司,自称“中信创投”,但实际上跟中信没有任何关系,公司的名称其实叫“中信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2 经营管理风险

P2P借贷从用户定位开始,到用户筛选、需求审核、风险定价、贷后管理、逾期催收等,形成完整的链条,其中作何一个环节的闪失,都可以导致灾难性的后果。

从流程上看,借贷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债权的开发,一个是贷后的维护。国内个人征信体系不健全,商业信用环境不理想,类似FICO评分体系尚难以完全评估借款用户的信用水平,大多数平台获得优质债权的难度很高。而许多P2P借贷平台的创业者盲目自信,信用审核主观随意,人情关系先于流程标准。企业内部缺乏独立的财务管理,对借款严品的开发缺乏论证分析,对负责人和主要管理人缺乏必要的制度约束。贷后管理工作细致、琐碎、需要周密、严格的管理能力,在借款人违约后则会因为各种现实问题遭遇追讨尴尬,难以通过简单的诉讼程序快速解决逾期坏账问题。

有一些P2P平台运营上虽然完全合规,但是因为团队里缺少有金融背景的成员,风险意识很弱,风控能力较差。于是在经营中出现了较高的坏账率,本身的资金实力或收益难以覆盖风险,当出现较高比例的逾期时,平台资金链就容易断裂。还有很多平台,因为团队的安全技术水平较低和没有足够的安全保障投入,使黑客轻易攻陷网站,将数据恶意篡改或删除,最终导致平台倒闭。

2.3 无序竞争风险

P2P平台数量的攀升,导致一些平台的目标客户产生重叠,借款人重复借贷一直是小额信贷市场的顽疾,大部分平台对这一问题极为重视,但P2P行业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路途遥遥,许多平台也不愿意共享借款人信息,甚至一些平台在知道借款人重复借贷后仍然心存侥幸。更有甚者,一些平台自己缺乏审贷能力,在得知用户获得其他平台的借款后,便认为该用户的信用条件合格,随之主动联系该用户,再次为其提供贷款。

为了能够在客户(包括借款客户和投资客户)争夺中占据有利地位,一些平台开始尝试使用价格武器,向借款人收取较低利息,向投资人承诺较高收益。恶意竞价之下,平台的收入下降,只能寄希望于业务量的扩展来满足必要的风险保障和经营成本,维持资金流。一旦业务增长未达到预期,平台又缺乏持续的资金投入能力,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便急剧增加。

2.4 机构合作风险

按照已知的监管原则,P2P平台不能做信用中介,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居间交易,不能自己提供担保。在我国目前的信用体系尚不完善、投资者亟待教育的背景下,P2P平台很难独自生存,要依靠与征信、支付、担保、保险机构的合作开展业务。在合作过程中也会产生相应的风险。

1) P2P与小贷公司的合作风险

中国征信体系不健全制约了P2P行业的发展。目前大部分P2P仍采用线上+线下的模式(O2O模式),其特点是P2P平台主要负责借贷网站的维护和投资人的开发,而借款人由小贷公司开发。小贷公司参与P2P借贷的主要原因是绕过监管、借道融资,以打破资金瓶颈,而P2P平台则可借此降低风险。

由于受监管政策限制,小贷公司普遍资金紧张,且短期破局无望。在此情况下,爆发式增长且缺乏监管的P2P,为小贷公司提供了融资的新途径。他们有较大的动力发掘客户,对贷款进行担保,相当于变相加大了自身的经营杠杆。按照现行规定,小贷公司这种做法已违反监管要求,旦违约事件出现,对小贷公司和P2P来说,均面临无法兜底的风险。

在O2O模式中,小贷公司承担了前期的客户开发、后期贷款管理,同时也提供担保,承担较多的工作和风险,经常处于强势地位,P2P平台的作用相对有限。长此以往,P2P平台的议价能力将被削弱,自身发展面临限制。另外,从各地的政策上来看,一般限定小贷公司实行本地化经营,不得跨越注册地县域或城区开展放贷业务。而小贷公司向P2P平台推荐借款人,并不受这一地域限制,对于这类客户,小贷公司失去了对当地熟人社会了解的优势,信息获取难度加大,也更易积累风险。

2) 与担保公司的合作风险

目前,为了吸引投资者,绝大多数的P2P平台都宣称“有第三方担保公司担保,本息保障”。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特许机构,需要通过地方监管部门前置性审批许可并获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后,才能在工商等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成立。我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数量近万家,由各级人民政府实行属地管理。由于数量从多,监管水平不一,担保公司业务水平良莠不齐。由于P2P借贷缺乏明确的认定和监管措施,担保公司和借贷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真实、有效难以得到详细审核,而这些合同是否计入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亦难以得到全面、及时的监管。更有一些平台与不持有经营许可证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合作,有担保的形式而无担保实质,欺骗投资者。一旦借款无法回收,担保公司形同虚设,甚至与平台一起跑路。

3) 与第三方支付(托管机构)的合作风险

在P2P与第三方支付的合作中,第三方支付主要以承揽P2P平台的线上资金流转业务为主,这种关系有的也演变成第三方支付为P2P提供资金管理平台,实现了“信息”和“资金”的完全独立,从而保障了资金安全,使得P2P企业回归“中介”的本质。

但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方众多,本身作为新兴行业,运作也经常存在不成熟、不规范之处,从而影响到P2P借贷平台的正常业务。第三方支付机构自身的一些管理上的风险也可能会传递给P2P平台,如信用卡套现,再如第三方支付提供的资金流管理和二级账户的清结算业务中,如果其算法有差错或错误,也会令P2P平台遭受来自客户的苛责。另外,在为P2P提供严格托管服务的支付机构中,已经涉及平台较为核心的交易数据,可能会引发P2P平台的信息泄露风险。

3、针对我国P2P的监管思路

P2P雨后春笋般的增长速度必定伴随着诸多问题,特别是进入2014年以来,跑路、自融、诈骗这些词总与P2P形影不离,野蛮生长带来的问题日益凸显,监管呼声四起。同时,P2P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行业,过于严厉、繁冗的监管会阻碍其发展,甚至扼杀其行业生命。适度监管的思路目前已达成共识,笔者认为当前P2P监管的总体思路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3.1 明确监管主体,业务监管不留空白

目前,中国金融业监管仍以分业监管为主,混业监管的推进尚待时日。随着互联网金融日益火爆,关于各个细分市场的监管从属问题终于在2014年敲定,其中P2P明确交由银监会来监管。可一旦P2P涉足证券、基金等市场,其中的风险按业务分类来说,又不属于银监会的监管范畴,如目前配资炒股的P2P平台,帮助借款人用少量的自有资金,以5-10倍的杠杆借入资金进行炒股,这种在P2P平台上的涉及证券的业务被划在了谁都管不到的模糊地带,监管的缺失让借贷业务的参与各方都面临极大的政策风险。因此,P2P平台在归属银监会监管的前提下,应加强各监管部门之间的横向联动,明确交差型业务的监管方式,这是创新业务能够健康发展的前提。

3.2 明确P2P借贷的主体定位及准入、退出机制

严格来讲,P2P借贷平台是借贷双方的信息中介。由于是点对点的直接融资,风险只在特定的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传播,平台不归集资金、不进行错配,不直接介入风险经营,不再是风险的聚集地。但是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落后,违约成本低、风险高,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低、风险厌恶程度高。以上先天不足要求中国的P2P平台只做信息中介,实在勉为其难。正因为此,不同平台依据自身的特点及对P2P业务的理解,采用了不同的借款人开发、风险缓释和投资产品设计方案,形成了纯线上、债权转让、O2O、第三方担保等不同的模式。笔者认为,这些依据我国国情的创新,只要不踩银监会针对国内P2P平台设立的“四条红线”,就应该成为被认可和鼓励的形式。

在P2P的准入方面,应从注册资本金、从业人员资格、平台设立的技术标准等方面加以限制,确保其风险承受能力与运营能力相匹配,同时,防止短期欺诈平台的出现。另外,考虑到我国的P2P平台有不同的经营模式,可以根据其经营风险大小设置不同的标准。如纯线上平台大多做信息中介,借款金额小、借款人分散,风险不会集中爆发,因此对其资本金的要求应相对较低,而这类平台对借贷搓和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要求较高。对于之前热议的牌照管理,笔者认为并不可取。用行政审批制度为行业洗牌虽然可以强有力地规范其发展,但也强有力地摧毁了创新,互联网金融是市场行为,应该由市场去决定生死。

对于满足准入条件,但由于经营不善而难以为继的平台,应当设立退出机制,允许其在破产之前使用保证金处理后续事宜,避免风险过度积累,在严重资不抵债时忽然发生倒闭或直接跑路,牵连更多的投资人。

3.3 加强业务监管、严防跨越红线

2014年初,银监会针对国内的P2P平台设立了业务边界的四条红线,分别是:

1) 明确P2P平台的中介性。这一条是P2P的本质属性,也是监管的核心和原则。也就是说,P2P平台只能是资金中介,而不能搞自行融资或资金运营。

2) 明确P2P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P2P既然是资金中介,应该合理提示风险,不能通过平台不当的担保或承诺来误导投资人,一方面积聚风险,一方面冲击金融秩序。

3) P2P不得建立资金池。P2P平台运营的每一笔资金都应该有明确、真实的借款人和用途,定向使用资金。如果平台方以资金池的方式运营,过于自由随意,必然导致虚构交易、挪用资金、风险无法隔离,脱离了P2P中介的实质。

4) P2P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监管方有意引导P2P平台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将开展资金托管业务。也就是说P2P平台不能随意接触资金。

3.4 加强信息批露,给予投资者知情权

P2P借贷是一种基于信息透明、对称的直接借贷方式,应保障借贷双方均清楚了解借款标的和各项费用,以及平台的经营情况。平台应公布每一笔借款,包括历史项目、未成交项目和已成交项目,包括已成交项目的投资人数量、投资份额信息、借款总额等数据。

除了P2P借贷项目本身的风险外,平台能否持续经营对投资者也是一种风险。平台自身信息披露如果不全面、不及时,使借贷双方很难对平台产生全面、客观的了解,只能相信平台宣传和熟人推荐,加剧了借贷双方的风险。平台应定期公布其收入、预期违约率、实际违约率、逾期贷款等信息。

因为国内P2P借贷无法得到第三方的高质量信用报告,信用审核主要是线上评估辅以线下信息真实性确认,大大地提高了信贷审核成本。也正因为此,各个平台把自己积累的信用记录作为竞争资本,不会与其他平台共享,阻碍了整个行业的发展。目前,在征信体系不完善、短期内也不可能完善的大背景下,可以实行借款人黑名单制。把产生坏账的借款人加入行业共享的黑名单,防止信用差的借款人从其他平台取得资金。

监管部门应要求P2P平台定期提供报告,应规定报告中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报告规范。P2P平台必须秉承公平、清晰、无误导的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告知消费者其运作模式以及评估延期、违约贷款等信息。应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违约借款人黑名单。

可以预见,随着监管细则的即将出台,P2P准入门槛将逐步提升,提高平台风控及安全指数成为重中之重,解决了这个棘手问题,P2P行业才会有望步入更加健康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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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零壹财经,《中国P2P借贷行业白皮书》,中国经济出版社,2014年6月

[2] 芮晓武,刘烈宏,《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1月

[3] 李逸海,“前英美P2P之鉴,后中国监管之师”,《P2P观察》,2014年7月30日

[4] 王芳,《中国P2P行业可能从LendingClub知道些什么》,《21世纪网》,2014年8月

作者简介:

张敏敏,北京财贸职业学院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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